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4-09-13 16:38:32,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本文介绍了G12C靶点在癌症治疗中的重要性,以及针对该靶点的靶向药试验。G12C靶点在多种实体瘤中出现,试验药物可精准作用于基因,提高治疗效果。参与试验的患者可提前使用新药,享受精准治疗,并为科研贡献力量。文章还详细说明了参与试验的条件和流程,呼吁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抗癌药物研发。
【周口】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评价JAB-21822联合JAB-3312用于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JAB-21822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KRAS G12C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项目优势: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周口】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了解G12C靶点:精准抗癌的新希望
在癌症治疗领域,精准医疗一直是科学家们追求的目标。G12C靶点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癌基因突变,它在多种实体瘤中均有出现,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等。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正是针对这一靶点研发的新药,旨在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治疗手段。
二、什么是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是指针对具有G12C基因突变的患者,使用特定靶向药物进行治疗的一项临床研究。这种药物能够精确作用于G12C基因,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和扩散,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三、为何参与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1. 提前接触新药:参与试验的患者有机会提前使用尚未上市的靶向新药,这可能是现有治疗手段无效或病情进展迅速时的一个新选择。
2. 精准治疗:靶向药物针对性强,副作用相对较小,能够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3. 为科研贡献力量:患者的参与将有助于推进抗癌药物的研发进程,为更多患者带来希望。
四、参与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条件
1. 确诊为实体瘤患者,且经基因检测证实存在G12C基因突变。
2. 年龄在18-75岁之间。
3. 能够遵循临床试验的要求,包括定期复查、用药等。
4. 没有其他严重疾病或并发症。
五、如何参与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上述条件,有意愿参与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的专业人员将为您提供详细的咨询和指导,帮助您了解试验的流程、注意事项等。
六、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为癌症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这项试验,患者不仅有机会获得针对性的治疗,还能为抗癌药物的研发贡献力量。全球好药网期待与您携手,共创抗癌新篇章。

入选标准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优先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实体瘤;
3.预期生存期≥3 个月;
4.实体瘤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5.ECOG 评分 0-1;
6.患者基线的器官功能足够好且实验室指标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7.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
排除标准
1.既往(≤3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治疗后>3 年未复发转移、目前无肿瘤存在证据;
2.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微晶纤维素)严重过敏;
3.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免疫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或需要长期接受以免疫抑制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全身性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4.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感染或开始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6.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 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7.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8.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使用过抗癌药物治疗(除外针对前列腺癌、乳腺癌等的抗激素治疗,针对骨转移或癌症相关高钙血症治疗)或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9.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受放射性治疗。除外仅限于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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