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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免疫治疗在癌症治疗中的重要作用。重点介绍了CD33免疫治疗试验,一种针对AML等血液肿瘤的高靶向性治疗方法。文章详细解释了CD33免疫治疗的原理、试验招募对象、流程及优势,并提供了参与试验的联系方式。希望通过参与试验,为患者寻找新的治疗希望,共同抗击癌症。
【和田】癌症CD33免疫治疗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CAR-NK细胞疗法】CAR-NK细胞注射液治疗表达CD33或CLL1的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药品名称:CAR-NK细胞注射液
基因分型:免疫治疗
突变基因:CD33,CLL-1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项目优势:自然杀伤细胞(NK细胞)是一种独特的先天淋巴细胞群体,具有识别和消除病毒感染细胞和肿瘤细胞的内在能力。NK细胞拥有多种细胞毒性机制和通过细胞因子产生调节免疫反应的能力,在抗癌免疫中发挥关键作用。

【和田】癌症CD33免疫治疗免费试验
一、概述
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癌症治疗手段日益丰富。近年来,免疫治疗作为一种新兴的抗癌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癌症CD33免疫治疗试验,作为一项前沿的科研探索,为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一试验,以及如何参与其中,寻求治疗机会。
二、什么是CD33免疫治疗?
CD33是一种在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AML)等血液肿瘤细胞表面表达的抗原。CD33免疫治疗,是通过激活患者自身免疫系统,针对CD33阳性肿瘤细胞进行精准打击的一种治疗方法。这种治疗手段具有高度靶向性,能有效降低对正常细胞的损害,为患者带来更好的治疗效果。
三、癌症CD33免疫治疗试验招募对象
癌症CD33免疫治疗试验主要针对以下患者: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AML的患者;
年龄在18-75岁之间;
未接受过其他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
自愿参与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试验流程与优势
癌症CD33免疫治疗试验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筛选阶段:评估患者是否符合试验条件;
预处理阶段:为患者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提高免疫治疗效果;
治疗阶段:对患者进行CD33免疫治疗;
随访阶段:对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长期跟踪与评估。
该试验具有以下优势:
高度靶向性:精准打击CD33阳性肿瘤细胞,降低对正常细胞的影响;
安全可靠:免疫治疗副作用较小,患者承受程度较低;
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五、参与试验,共筑希望之路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试验条件,希望参与癌症CD33免疫治疗试验,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帮助您了解试验相关信息,为患者寻找治疗希望。
六、温馨提示
癌症CD33免疫治疗试验,为AML等血液肿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选择。通过参与试验,患者有望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重拾健康生活。全球好药网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进展,为患者提供更多抗癌新药信息,助力抗击癌症。让我们一起期待这一试验成果,共筑希望之路!

入选标准
简要入排白血病细胞 CD33 或 CLL1 表达阳性。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活动期的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完整入选标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方能入选为受试者:
1. 年龄 18 周岁以上,性别不限。
2.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2022 分类,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符合复发/难治性 AML 诊断标准(参照中国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诊疗指南(2021 年版))的受试者。 要求经过至少一线治疗后失败的复发/难治性AML 患者。
复发性 AML 诊断标准: AML 完全缓解(CR) 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难治性 AML 诊断标准:经标准方案治疗两个疗程未缓解的初治病例;CR 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 12 个月内复发者;在 12 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 2 次或多次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3. 白血病细胞 CD33 或 CLL1 表达阳性。
4. ECOG 评分 0-1 分。
5.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6. 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肾脏血清肌酐或肌酐清除率(CrCl)(Cockcroft-Gault 公式)≤2× ULN ≥50 mL/min肝脏总胆红素(血清) ≤2× ULN
AST 及 ALT ≤3× ULN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7. 育龄妇女在试验开始前血液妊娠试验阴性。
8. 针对 iPSC NK 细胞特异性抗体 (DSA)检测为阴性。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入选为受试者:
1. 已知任何本研究所要使用的药物成分过敏。
2. 输注前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如符合下列任何一条则应排除:
a) 72 小时内接受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糖皮质激素的生理替代治疗除外,或者小剂量激素[地塞米松≤10mg/d 或同等剂量的药物]控制症状除外);
b) 2 周内或者药物代谢 5 个半衰期内(以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预处理除外);
c) 4 周内接受过放疗;
d) 6 周内接受过供者淋巴细胞输注;
e) 1 周内接受过鞘内注射预防中枢性白血病。
f) 6 个月内接受过 CAR-T 治疗、 CAR-NK 治疗或其他任何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者。
3. 6 个月内接受过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6 个月但仍有活动性 GvHD。研究治疗开始前 7 天内使用了免疫抑制剂系统性治疗; 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免疫抑制剂系统性治疗。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疫苗和/或预计研究期间至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需要接种疫苗。
5. 活动期的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
6.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
7. 患有本疾病以外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病史(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 5 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除外)。
8. 伴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等)。
9. 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包括癫痫、麻痹、失语、中风等。
10.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心电图校正的 QTcF 间期≥480 ms ;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1. 存在活动性肺部感染;血氧饱和度≤90%;存在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
12. 存在尚未控制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者。活动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感染者;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者。
13. 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
1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2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 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或者与基础疾病有关的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肝肾和凝血功能检查参加入选标准 6)。
15. 筛选访视前 4 周内有重大手术者或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诊断性活检除外)。
16. 妊娠/哺乳期妇女,或有生育能力而不愿在试验期间、最后一次细胞输注后至少 6 个月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17.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如患有其他未控制的疾病不适合本研究、存在可能增加受试者危险性或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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